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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dff 2024-05-11 知识 33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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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知识文章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知识文章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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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评价黄子韬北京二审胜诉,SM主张“专属经纪权”被驳回?
  2. 精神损失费需要怎么证明?

如何评价黄子韬北京二审胜诉,***主张“专属经纪权”被驳回?

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今日终于迎来二审胜诉的消息,恭喜韬韬。

在有效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诉人主张“专属经纪权”产生于演艺经纪合同,因合约而创设,并非上诉人的既有人身,财产权益,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畴。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了解过EXO的朋友们肯定都会知道一点,黄子韬是最有团魂的成员,当初解约门***备受关注。为什么会有解约***,想必跟***的不公平对待有关。黄子韬很感恩公司,很珍惜那些兄弟,但是他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却让选择了独当一面的荆棘之路。

十几年武术功底的黄子韬,四年的演艺生涯让他连空翻都不敢做,可想而知身体消耗有多大。小编曾看过一个***,里面都是骨折,韧带撕裂,医院的建议是打石膏停止一切活动,但是公司却置若罔闻。

除此之外,黄子韬招黑体,公司对他的负面新闻也是0回应。当初的解约门,让黄子韬背负骂名。

如今回国发展后的黄子韬,可以说坚持走音乐道路之余,在和杨幂合作的都市剧《谈判官》中的本色出演,饰演的“谢晓飞”备受观众喜爱,可以说三天两头就上热搜。

黄子韬自黑起来也是挡也挡不住,对于黄子韬演技上了热搜,他自己表示黄子韬演技就别讨论了,没谢晓飞厉害!谢晓飞让你们开心不久好了嘛。这段回复,小编表示很“黄子韬”。

算上这次胜诉,这已经是黄子韬第二次胜诉其前经纪公司***了,两次都是因为***公司主张“专属经纪权”,上次在上海,判决结果都是黄子韬方胜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我国《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专属经纪权”应该是合同权利,应该按照当初签的经纪合约办理,不能再解除合约后,仍然主张这些权利,很显然这是经纪公司控制艺人的一项霸王条款。但是,在中国就要适用中国的法律,这是 毫无疑问的。

近年来,关于艺人解约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诚然,艺人是经纪公司的核心资产,也是摇钱树,但是,凡事都有规矩,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双方都要互守诚信。现实中,***圈的巨大金钱利益,致使很多人失去了做人的道德底线,各种丑闻也是屡见不鲜,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相关当事人做好自己的本分,切莫伤了观众的心,失去衣食父母的支持。

近日,原EXO成员黄子韬与韩国***公司专属经纪一案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驳回韩国***公司的上诉,并认为***公司提出的黄子韬侵犯其专属经纪权是不具备法律依据的。

黄子韬案的胜诉,使得广大的粉丝松下一口气,但在案件中所谓的“专属经纪权”到底为何物?以及其不被认可的原因引发了广大的网友的讨论。知名***法律师封跃平认为,韩国***公司强调的“专属经纪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霸王条款”的演艺合同,在此案中***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并不出人意料。

据封跃平律师了解,黄子韬在2010年与韩国***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了黄子韬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韩国***公司处理,即该公司对黄子韬行使排他性的经纪***限“专属经纪权”;并且在协议中规定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黄子韬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包括专辑等音乐作品的录制、发行等,以及从事电影电视广告等的演出等)。

而关于此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驳回***公司的上诉;封跃平律师指出,一方面是***认为***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则是黄子韬在中国开展演艺事业是基于其本身所带有的人身属性的权利,包括其姓名权、肖像权以及自身才艺的展示权都应当属于艺人本身固有的权利,不应当存在被他人专属的概念,因此韩国***公司的上诉被驳回并不让人感觉意外。

黄子韬的案子前后已经折腾了快两年了,现在的二审结果应该是相关一系列案子的一个收官之作了,***的态度很明确,不知***公司是否还会贼心不死,继续闹腾呢?

不过,这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却不简单,值得大家讨论一番。

首先,黄子韬和***公司签署的合约是在韩国签订的,不知里面约定的适用法律是哪个国家的?通常情况下,因为公司占据优势地位,所以,合约内容中应当是约定按照韩国法律来处理相应***。这也说明,为何黄子韬和公司之间的解约***要在韩国提起,让韩国***按照韩国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了。

其次,韩国法律处理双方解约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那就是判黄子韬违约,黄败诉。可是,现在这个案子,是公司在中国国内提起的侵权责任***,公司以合约为依据,***黄子韬侵害其“专属经纪权”,要求赔偿。这个案子的性质就和上面那个解约案子完全不同了。即,这个是侵权责任***案,中国***按照中国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认定和裁判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个案子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和韩国那个案子完全不同,其结果不同,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第三,韩国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是中国法律承认的权利,因此,他们的主张就没有法律依据。更何况,他们在和黄子韬签约的过程中,无法否认存在利益优势地位,迫使黄签署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因此,中国***的态度很明确,韩国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且存在可能胁迫的情况,那么,他们的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黄有权提出撤销或变更。

综上,***的判决不仅给了韩国公司一个教训,也给其他经纪公司一个警示,即,和艺人签署合约的时候,要体现相互体谅和公平。否则,即便是将所谓权利写进合同,也可能因为违法,而导致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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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需要怎么证明?

精神损害,一般是指因侵权导致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创伤和痛苦。

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失的赔偿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构成伤残的。这时,受害人除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外,还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伤残程序按照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一般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在江苏,十级伤残,可以请求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当然,这还得根据受害人在***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受害人因侵权死亡的。这时,受害人的亲属除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在江苏,死亡时的精神抚慰金一般为50000元。同样,需要根据受害人在***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具体数额。

3、名誉等侵权案件。这类案件的精神损害***取推定的方式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般由***酌定。

精神损害的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而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则由***根据不同的事实予以具体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知识文章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知识文章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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